广州收养丧失父母孤儿如何办理?
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:
(一)丧失父母的孤儿;(二)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;(三)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。
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;(二)有抚养、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;(三)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;(四)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;(五)年满三十周岁。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,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。
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。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。
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办理流程 :
向孤儿监护人户籍地区民政局(组织作监护人的,在组织所在地区民政局)提出申请,经审查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,由区民政局发给收养登记证。(收养人是港澳台、华侨,在被收养人户籍地市民政局办理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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